| 记者从日照市环保局了解到,日照市出台《日照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就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如发现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备查封、扣押条件且情况紧急的,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且至少应有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条件允许可全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
开始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首先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参加现场检查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应根据执法需要,及时进行现场采样或化验。现场检查完成,执法人员应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逐页签名、按手印确认。手写笔录原则上不得涂改,确因笔误造成的涂改,原则上每页不得多于两处。笔录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被检查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现场检查存在“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等情形的,检查形成的照相或视频资料应采取洗印照片、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现场检查活动结束,执法人员应整理检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等文书资料和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形成检查材料,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长期保存。
完成签批手续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件确凿的,环保分局(办)或市环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或申辩意见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听取,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公民或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环保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积极组织。齐鲁晚报 记者 隋忠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