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2019〕S22号
当事人: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9MA3MN98F6Y
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子程
经调查,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海裙带”等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日照高新区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 授权委托书;3.孙子程和***身份证复印件;4. 现场笔录;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查扣〔2019〕S3002)及财物清单;6.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日照木鱼石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和木鱼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食品购进验收表、食品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及机打销售小票复印件;8.询问笔录;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情况打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海裙带”等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柒元叁角(237.30元);
二.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三. 并处罚款壹万零整(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叁拾柒元叁角(10237.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